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教审〔2015〕125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浙教审〔2013〕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预算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部门自行选择结算审核方式,对于结算结果由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抽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工作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审计,并协调管理审计过程,对审计程序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学院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对提供的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名单,在具体项目审计之前,由学院党院办、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抽选该项目的社会审计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签订委托审计合同(附件一)事宜,协审单位负责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必须遵守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二)合同规定的条款是否全部履行;
(三)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四)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五)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六)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七)审核隐蔽工程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八)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
(九)审核人工、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十)审核甲供材料及水电费是否准确扣除;
(十一)审核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落实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核实事项。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需报送的资料:
(一)工程立项依据;
(二)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原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投标文件(原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原件);
(四)施工图、竣工图(原件)、图纸会审纪要(原件);
(五)施工合同(原件)、补充合同(原件);
(六)工程预算书(标底);
(七)工程测量复核记录(原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设计变更联系单(原件)、工程签证单(原件)、业主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原件);
(八)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稿)(原件);
(九)钢筋摘料单;
(十)竣工报告资料及质量评定(原件);
(十一)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为便于统筹安排结算审计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计划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将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列入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并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承诺书》(附件二)。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送审资料,经确认完整、真实后,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工程项目结算报审表》(附件三),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送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验收送审资料后交由协审单位,由其审核审计资料的完整性(要求项目管理部门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并填写《审计廉政承诺书》(附件四)。
第十四条 协审单位根据已提供的完整的工程审计资料原则上要求在30日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初审报告,如中途追加补充审计资料,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协审单位在初审报告提交后,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进一步核对工程情况,到施工现场踏勘、测量,就有关事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协审单位出具工程审计核对报告,并进一步理清工程核对、踏勘中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召开工程审计会议。由分管审计领导召集,邀请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出席,审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协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工程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原则意见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审计协调会议。由分管审计领导主持,邀请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出席,学院审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按审计会议原则意见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协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经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协审单位、审计部门共同签字确认。若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审计部门,若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则视为同意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协审单位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工程结算结果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和工程结算审计结果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审计部门以函的形式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据此办理工程价格结算手续。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协审单位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问题和形成审计初步意见要及时通过学院审计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联系;需要与施工单位沟通的,由审计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联系。
第二十三条隐蔽工程未经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或验收记录严重失真时,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审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涉及造价变动的事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协审单位所发出的询证函、查询单等,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及时答复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协审单位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不仅要核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而且要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或单独出具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拖延、阻挠、拒绝正常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督促协审单位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做好审计工作台账、审计会议记录,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管理中涉及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廉政纪律,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应启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的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结算审计协议书
甲方: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协议编号: 号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权利 和义务 |
1、甲方负责接收审计所需的资料并移交给乙方。 2、由甲方复核乙方撰写的审计核对报告后,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3、甲方负责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的指导工作。 4、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审计质量、履约情况和现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乙方权利 和义务 |
1、乙方应在人员安排上给予及时保障,在签定审计项目合同后2日内,至少派出2名参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乙方派出的审计人员应胜任本工程项目审计的要求。 2、乙方不得将甲方审计项目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乙方保证在开展审计业务时,严格遵守《金华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甲方内部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规范程序及要求进行审计,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 4、乙方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5、乙方应按照审计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审计,负责审计事项的取证,并撰写审核报告。 6、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和移交,归档资料包括:审计方案、审计事项分类记录、审计事项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报告等。 7、乙方必须按《审计项目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工作要求,完成审计任务。 |
项目审计 时限 |
审计时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审计期间从审计所需资料按要求移交乙方之日起至乙方出具审计报告结果之日为止。由于第三方(施工单位)的原因使审计工作延期的,乙方应提交《项目审计延期报批表》,说明延期原因,提出延期时间的申请,并经甲方同意。 |
审计查证 范围和 质量要求 |
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甲方有关审计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
审计费用 |
审计费支付标准:结算审核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及学院公开招标确定的下浮标准予以确定。 |
违约责任 |
1、乙方如擅自毁约,如审计时间未经批准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审计义务,未按规定派出审计人员等情形,甲方将视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单方终止协议;甲方擅自毁约,乙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2、乙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乙方经复核审理调整形成的造价核减金额不作为计算审计费的基数;复核审理误差率超过2%—3%的,将酌情扣减该项目基本审计费。 |
其他事项 |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增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5、报告出具两个月内办理结算审核费用手续。 |
甲方: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盖章) |
乙方: |
法人代表: (签章) |
法人代表: (签章) |
或授权人: (签章) |
或授权人: (签章) |
经办人签名: (签章) |
经办人签名: (签章)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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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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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承诺书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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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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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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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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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 位 承 诺 |
我单位对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作如下承诺: 1.所报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审计实施过程中不再补充资料; 2.所报工程结算价款基本属实,没有高估冒算的情况。 3.所报工程结算已扣除甲供材料款、约定的下浮金额; 4.同意由你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选择由你单位确定; 5.我单位积极配合审计,收到初审结果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初审结果; 6 .我公司同意按相关规定的计算(工程核减额×5%—工程送审额×2.5‰)结果支付核减追加费,在领取审计报告前由我公司支付给你单位。 施工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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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学院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
附件三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工程项目结算报审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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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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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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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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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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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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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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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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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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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页数 |
备注 |
1 |
工程立项依据(学院内、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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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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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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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组织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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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工报告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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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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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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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预算书(标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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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测量复核记录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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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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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计变更联系单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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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签证单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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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业主甲供材料设备清单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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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竣工图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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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工程结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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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程量计算书(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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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钢筋摘料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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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竣工报告资料及质量评定要求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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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与预结算相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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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部门声明:我单位已对该工程结算资料进行了审核,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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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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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部门分管 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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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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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接收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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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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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审单位接收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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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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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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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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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本表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一式三份,1份项目管理部门留存,1份审计部门留存,1份粘贴在送审资料袋上。
二、.送审资料应是原件,复印件需项目管理部门重新核实、签字盖章确认。
三、若资料栏栏目不够,可另附页添加。
附件四
审计廉政承诺书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为进一步落实廉政工作责任,确保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正确行使权利,我公司对学院委托的工程项目审计有关廉政纪律作以下承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遵守审计部门的“审计纪律八不准”;
二、按照规定开展审计,做到查深查透不遗漏,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不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得单独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未经贵院书面许可,不擅自和施工单位调查取证和询问相关人员;
四、不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不接受施工单位礼金、礼品、红包(辛苦费、加班费、消暑费、保暖费等)、有价证券、购物卡、网购卡、会员卡;不接受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五、不泄露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
六、文明执审,公平正义,不徇私枉法。
以上六项承诺,审计公司人员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愿接处理。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审计单位和学院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