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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纪委(监察)履行监督责任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5-1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落实纪委(监察)监督责任,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执纪监督问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浙教工委〔2015〕35号)、《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委办发〔2014〕8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履行监督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及省委、市委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上级决策和学院工作部署,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作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促进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履行监督责任,要坚持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学院纪委(监察)组织协调、各级党组织层层落实,根据职责和权限,依纪依规采取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对学院及下级组织开展监督,监督范围覆盖学院公职工作人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 履行监督责任,要坚持纪律导向,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问题导向,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长效导向,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法治导向,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协助和督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 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学院职能部门和系(党总支)及其负责人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好“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提醒。

(二) 协助学院党委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解,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

(三) 及时向学院通报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条 加强政治规矩和纪律检查

(一)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执行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检查: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2.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和侵占公款公物、违规收受和赠送礼金等问题;

3.违反组织纪律,拉票贿选、违规用人、严重不团结、独断专行、违反民主集中制及决策程序等问题;

4.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擅自向师生摊派收费等问题。

(二)对中央、省、市及学院部署的重大决策和行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落实民主生活会情况,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情况。

第七条 加强作风检查

(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个严禁和28条办法、市委25条意见及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情况。

(二)提高工作效能和提升服务质量的落实等情况。

(三)坚持不懈抓正风肃纪,党风、作风、教风、学风建设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等情况。

(四)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化,形成长效机制。

第八条 强化履责监督

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情况、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一)招生录取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转专业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等。

(二)基建管理及结算

基建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和学院决策程序;项目预算金额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照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组织招投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制定施工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履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拖延工期、质量验收不严、资金支付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进度的情况;施工过程管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和失职行为;需要报审计部门进行完工结算审核的是否按规定报送;结算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三)财务管理及资金收支

学院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及资金收支运行情况:制度制订是否完整、清晰、明确;执行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信息公开情况;内控制度运行和控制情况;年度预算编制与执行落实情况;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等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专项经费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情况;系(部)所属经费列支情况;各项账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情况等。

(四)采购及资产资源管理

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及其它有关制度办法情况:是否按照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制定采购方式;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是否存在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公开性情况;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保管、报废等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学院有价值资源调配和利用情况等。

(五)科研经费

遵守上级部门及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是否有超出经费列支范围和列支比例的情况;是否有提供虚假资料套取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是否规范;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情况等。

(六)组织人事

人事制度建设和公开公平情况:新进教职工招聘考核考试流程、政治审查工作落实情况;新进人员任用公示的落实情况;学院管辖的干部选拔考察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人事工资薪酬及考勤培训按规定执行情况;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反映情况等。

(七)校社合作的管理情况

学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合作的相关管理情况:校社合作制度建设情况;校外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校社合作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校外指导教师的费用管理情况;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创收情况;学院外包和委托管理的监管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学院管理的党组织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或提请处理。

第十条 开展警示教育。经常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

第十一条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召开列席重要会议。协助党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会议,组织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纪委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涉及监督事项的党政联席会议等。

第十三条 备案式抽查。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资产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基建管理项目、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财务收支及其他廉政风险高、师生关注的事项实行事前备案,职能部门应将执行方案、办法、程序等内容在项目启动前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学院招用人员、管辖的干部选拔考察情况和民主评议等重大人事变动情况实行事后备案,结果材料向纪检监察部门抄送备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备案资料排查及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开展专项检查、联合调查、重点抽查和提请监督。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学院中心工作需要,抽调相关人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联合校务监督、审计等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对未列入备案的监督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点抽查。职能部门主动提请监督事项,监察部门根据情况介入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事项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预警、处置、责任落实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关键环节,进行廉政风险排查,提出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信访处理。受理学院管理的公职人员(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控告材料;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做好信访举报的编号登记、台账管理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问题线索的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查办案件。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相关法规,对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严重违纪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案审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调查核实的违纪违法问题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相关事项调查人员应为2名以上,实行经办人、复核人分离,并经集体研究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问责。结合专项检查、审计发现、信访处理和查办案件,对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约谈提醒。学院纪委对新提任中层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对新进职工进行上岗廉政教育,明确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学院纪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职能部门、系(党总支)相关负责人,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组织或部门,由学院纪委书记约谈相关责任人和纪检委员,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条 履责报告制度

(一)学院纪委定期向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报告监督责任情况,及时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情况、信访举报和违纪违法问题,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二)学院纪委协助党委与各处室、系(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主体责任书,职能部门和系(部)领导班子(总支)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体责任。学院纪委与各党总支纪检委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形成监督责任清单,各党总支纪检委员一般由总支副书记兼任,配合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本部门的监督责任。

(三)学院纪委按照上级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及正风肃纪专项检查工作的月查月报制度。

(四)学院职能部门及系(部)领导班子(党总支)每年向学院党委和纪委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述职。各党总支纪检委员应向学院纪委报告各部门及其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监督情况,至少每学期向学院纪委报告1次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廉情分析制度

建立半年度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分析会制度,找准找实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

(一)每年6月中旬,各职能处室、系领导班子(党总支)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提交本部门党风廉情分析报告。

(二)每年12月下旬,召开学院党风廉情分析会现场会,各职能处室、系领导班子(党总支)在书面报告的基础上接受民主评议。

(三)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汇总并出具学院党风廉情分析报告,对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组织协调制度

(一)学院纪委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监督工作统一部署和指导,制订年度履行监督职责工作计划和重点,布置近期开展工作,召开纪检工作例会。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风廉政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和各管理职能部门、系(党总支)强化工作要求书面发函制、签字背书反馈制等日常沟通和管理机制。

(二)建立党总支(纪检委员)的分工协作机制。

1.党总支纪检委员履行和组织本部门监督主要工作:协助各系(部)领导班子(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学院统一部署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对本部门管理的人员党风廉政履行监督、教育、组织学习职责;加强对系(部)党员和党组织执行党的“六大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监督检查;应参与本部门的重大决策研究并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可对本部门财务和资源调配(包干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抽查和询问;协助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2.各系(部)领导班子(总支)应支持纪检工作,提供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兼职工作人员,配合纪检委员工作。

3.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系(部)纪检工作情况实行常态化检查和督促,并提供相应指导和帮助;可适时抽调系(部)纪检工作人员参与全院监督检查,作风检查、专项督查、函询跟踪等重点监督事项和专项行动。

(三)建立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

学院职能部门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收到监察事项通知后,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主动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监督,填写书面申请,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况介入监督。

(四)实行监督责任痕迹管理。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实行痕迹管理,建立纪检监察工作台账和廉政档案,对履行监督责任进行过程记录并存档;向党总支(纪检委员)发放监督实时记录本,要求各纪检委员对监督检查事项做好书面记录。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随机对各总支监督记录本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制订职能部门和各系(部)作风与效能建设考核指标,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日常作风督察与通报情况、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党纪政纪处理情况、民主测评等五部分组成,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责任,并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建议调整岗位。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人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的督促和协助职责不作为的;

(二)参与研究“三重一大”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或未及时向上级反映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人员重要情况、问题线索;

(四)在任期内,本部门发生重大违纪问题(主动查处除外)的;

(五)对上级规定和要求不传达,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提醒、不反映,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

(六)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和案件情况等秘密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上财浙院党〔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