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31项):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行业应用软件除外,5万元以上)、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影摄像设备(包括通用摄像机、光学或数码照相机等)、LED显示屏(10万元以上)、文印设备、车辆、锅炉(5万元以上)、起重设备、制冷空调设备(中央空调、机房专用空调和恒温恒湿精密空调等)、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10万元以上)、电视设备、视频设备、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上和应国际招标的除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音像教材、学具和科学计算器)、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指硒鼓、粉盒)、人用疫苗(一类疫苗)。
(二)工程类(1项):智能化安装工程。
(三)服务类(9项):软件开发(20万元以上)、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云服务)、机动车辆维护保障(维修和保养、加油、保险)、会议(一般会议)、航空机票代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培训(国内培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此外,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民生或市级重点项目(包括纳入《金华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项目),如适合集中采购的,原则上也应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包括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以及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通过“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政府采购”系统实行“网上超市”或“网上询价”采购模式。
各协议、定点项目的采购限额、有效期等具体实施内容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耗材〔 市、县(市、区)卫生系统〕、教学仪器设备〔市、县(市、区)卫生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市武警消防部队区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市、县(市、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对医疗设备的采购,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各县(市、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同时,采购单位可积极利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政府采购”系统中“在线询价”模块,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货物。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五、其他事项
预算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的服务和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经审批,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可通过“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政府采购”系统中发起“在线询价”采购,并按规定的成交规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预算金额服务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货物工程类技术复杂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一般项目达2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经济、法律方面专家各一名),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案。
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