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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4-28 】

一、在企业兼职

(一)现职领导干部:

相关规定:

1.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包括企业领导职务,以及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不得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2.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经营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所任职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注意事项:

1.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2.兼职不得超过1个;

3.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

相关规定:

退(离)休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注意事项:

1.退(离)休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兼职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兼职。退(离)休3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按规定审批备案。

2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不再保留各种待遇。

3.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4.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5.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二、在社会组织兼职

(一)现职领导干部:

相关规定:

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一般由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报批),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注意事项:

1.兼职不得超过 1个。现职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

2.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非文艺类专业出身的领导干部不得在文艺类社会团体等兼任职务。

4.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和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

5 .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6.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符合继续兼职条件的,须在3个月内主动辞去兼任职务。

二、退(离)休领导干部:

相关规定:

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一般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报批);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必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或个人特长相关,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注意事项:

1.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2.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来源:八婺清风、反腐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