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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温州市瓯海区体育事业发展局郑元波顶风违纪问题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10 】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温州市瓯海区体育事业发展局郑元波顶风违纪问题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

浙纪通[2015]4号

来源:浙江省纪委 日期:2015-09-14

近日,在浙江省纪委和温州市纪委的高度重视和直接督办下,温州市瓯海区委、区纪委严肃查处了区体育事业发展局办公室主任、区体育中心主任郑元波操办子女周 岁酒宴、违规收取下属礼金,并参与由下属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娱乐消费活动的问题。瓯海区纪委监察局已给予郑元波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瓯海区 委、区政府和区纪委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未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瓯海区体育事业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平,给 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调查工作失职的瓯海区体育事业发展局党组成员(分管纪检工作)、副局长杨选泽,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瓯海区体育事业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瓯海区体育事业发展局 党组成员、少体校校长支彬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2015年7月28日晚,郑元波在温州市某酒店举办孩子周岁酒宴,收取下属工作人员蔡某某(瓯海区体育中心长期聘用管理人员)所送的礼金2000元,违反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8月2日晚18时许至22时许,郑元波召集蔡某某和瓯海区体育中心长期聘用女教练员周某某、贾某某、代某某等下属人员及其他临聘人员共14人,以补办孩子 周岁酒等名义,在温州市鹿城区某酒店聚餐,共消费红酒12瓶、啤酒48瓶,餐费及酒水费用合计5578元由郑元波个人支付。餐后22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 许,郑元波、周某某等聚餐人员参加了蔡某某安排并支付费用的量贩KTV唱歌娱乐活动,期间郑元波对周某某有不雅的搭肩动作。郑元波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省委、省纪委有关作风建设禁令。

8月3日,该问题被群众网络举报后,省、市、区纪委立即进行调查和督办。在组织调查期间,郑元波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按照党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应予从重处理。

在当前严纠“四风”的高压态势下,郑元波置中央和省委三令五申于不顾,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其受到严肃查处,是咎由自取、自食其果。温州市瓯海区体育 事业发展局党组有关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对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也是十分必要的。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 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坚决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一、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丝毫不能松懈。郑元波顶风违纪问题表明,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四风”问题树倒根 在,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反弹回潮,加强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纪党规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自觉做到敬畏纪律、严守纪律, 要让守规矩成为习惯、成为自觉。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重要论述,坚持不懈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坚持中深化,在 深化中坚持,做到步步为营、久久为功,推动作风建设落地生根。

二、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担当丝毫不能懈怠。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 的意识,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在心中、抓在手里、扛在肩上,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唤醒党员特别是 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引导督促他们注意自身形象,检点自身行为,不断增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要坚持抓早抓小,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 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绝不能放任自流。

三、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执纪问责力度丝毫不能减弱。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越往后 执纪越严”的要求,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的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始终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 势。对心存侥幸、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一律从严从快查处,点名道姓地通报曝光。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调查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出现严重顶风违纪 问题或“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监督责任。要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严防 死守,决不能让“四风”问题反弹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