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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来临 纪律提醒你(三):违规旅游去不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29 】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违规公款旅游基本得到了遏制,但每逢节假日,却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要犯“毛病”:有开着公车去外地逍遥的,有拿着单位介绍信到景点“打白条”的,有在景区乱开发票回去报销的……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纪律红线还是要记牢!

纪律红线:

1.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2.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

3.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4.私人出国(境)旅游,要向单位提前报批。

5.禁止违规使用公车。

案例警示:

2015年7月,湖州承接省际产业转移示范区安吉分区管委会(梅溪)原副主任周幼华组织分管干部到舟山东极岛旅游,产生相关住宿、餐饮等费用共计31864元,为参加旅游的干部购买海鲜费用共计6400元。上述费用,周幼华指使工作人员采用虚构广告宣传费、虚开餐费发票、签订虚假评估协议套取公款予以支付。周幼华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周幼华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2月25日、3月2日,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刘海波分两批组织部分村“两委”班子和村党小组长13人,以考察水产养殖为名,途经宁波前往厦门旅游,报销住宿、餐饮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4162元。2017年4月,刘海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相关费用。

党纪条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