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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授贪污科研经费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09 】

陈英旭,男,1962816出生,浙江大学原教授,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945.497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

1、违规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外协单位。陈英旭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课题分为10个子课题,其本人兼第四、第十子课题负责人。陈英旭将自己实际控制的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博公司)和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易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均由陈英旭一人出资成立,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由其学生和亲属挂名,所谓公司员工也均是其学生。

2、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列为第四子课题参加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划入高博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波易公司。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英旭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898万元。

3、从课题合作高校套取科研经费。陈英旭将波易公司列为第十子课题参加单位。其将该子课题的一部分任务交由浙江某高校副教授金某某负责,陈英旭与其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并从形式上由波易公司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英旭交待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波易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英旭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它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077万元予以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