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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验室采购受贿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09 】

刘某,男,33岁,原系北京某高校工作人员,刘某利用其参与该校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在2002年至2004年间,在为本单位采购实验室所用聚焦显微镜、分析仪等设备的过程中,先后收受某仪器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员张某的好处费4605美元、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产品事业部销售人员张某给的好处费5000美元,总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605美元(折合人民币79384.03元)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2006年11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