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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27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

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日期:2013-09-13

浙教计〔2013〕82号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为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

本通知所指小额维修工程是指在法律法规必须招投标的规模标准以下的,未能进入省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也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小额校舍维修和改造工程。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小额维修工程,应由各高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方、供货商和服务机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2.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二)对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的小额维修工程,学校应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2家的定点入围单位,视实际情况在入围单位中合理选择并直接委托。每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入围单位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小额维修工程项目,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方、供货商和服务机构。

1.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未能成功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

各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小额维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小额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小额维修工程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廉洁的原则,严禁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不按规定招投标和超越职权干预工程承包发包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规范招投标程序

(一)规范工作流程。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文件关于招投标程序的要求组织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决标等工作流程。招标信息公告和决标公告应在学校外网和相关专业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中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投标人资质条件、报名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广泛接受监督。

(二)规范预算编制。工程预算是确定合同估算价格的重要依据。小额维修工程招标前,各高校应分别委托2家不同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草案(其中至少有1家为校外具备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在提交小额维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最终的工程预算。

(三)规范评标方法。小额维修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细则由各高校自行制订。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校领导原则上不参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外专家应在省教育基建专家库(委托省教育基建学会牵头组建)中随机抽取。

四、其他事项

(一)厅直属单位及下属公司组织实施的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细则,并于2013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