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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校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10 】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校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对学院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力度,提高学院民主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制定《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校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校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对学院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力度,提高学院民主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务监督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为宗旨,以强化依法治校和治教、推进民主管理监督为重点,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推进学院民主建设,保证和维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院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监会)。校监会履行职责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监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定位

第四条 校监会是学院民主监督组织,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校监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对学院事务实施监督,是学院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参与者、建议者、审议者和监督者,并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条 校监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接受纪检组织的指导,支持学院领导班子正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加强重要事项的监督,维护全体师生合法权益,定期联系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及时消除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对学院工作的误解。

第三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校监会主任由学院纪委书记兼任,下设校监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并分为综合组、基建财务组、校务公开组等3个工作小组,每组成员一般为3人,成员人选由学院工会提名或教职工自荐产生。校监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相关业务能力,并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工程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招生工作的学院教职工及其家属不得担任校监会成员。

第九条校监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家长代表、社会民主人士或有关专业特长等人员作为特邀成员协助校监会工作,但不作为正式成员。

第十条校监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满后实行重新选举。校监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遇岗位调整不适宜担任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校监会成员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校监会未成立前,设立临时校监会代行监督职能,由学院纪委书记负责,成员由各部门、系(部)相关人员临时抽选组成。下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选举成立校监会。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监督。主要监督学院重大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应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是否履行会议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监督。主要监督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财务收支的重要事项和票据、各项资产管理。对收支项目存在疑问的,要求当事人解释。经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要求责任人承担有关开支。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督。校监会对学院各类建设工程从立项、招投标、标后管理、建设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监督。对涉及学院、教职工、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执行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部门及系(部)的绩效考核、干部人事、教育教学、招生管理、学生资助、大宗物品采购与购买服务管理(含学院后勤物品、食堂用品、教师福利发放、学生生活用品等)、教职工疗休养等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三务公开”监督。校监会对党务、院务、财务公开信息范围、方式、时限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程序、收费、结果进行监督,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三务公开”的举报等。

第十七条 师德师风监督。对学院教职工的教育教学纪律、学术规范、课堂纪律、上班纪律及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等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监督。对上级部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重要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院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 校监会每次例会明确下季度4-5项重点监督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谈话式监督。每季度召开例会,听取相关部门、系(部)的工作汇报,必要时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二)督查式监督。对每季度例会明确的重点工作进行现场查看督查。

(三)审核式监督。就监督事项查阅相关工作资料以及辅助材料。

(四)民主式监督。通过意见箱、电子信箱、专题征求意见卡等途径,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广泛了解师生、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参与式监督。参与或列席学院的重大事项或活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工作计划和例会制度。校监会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列明每年监督的内容,并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校务监督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校监会应每季度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校务监督工作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作评议制度。校监会接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校监会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校监会应建立校监会基本情况、例会记录、监督项目记录、工作报告记录、考评记录等工作台账,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校监会工作台账列为院务台账。

第二十四条学习培训制度。组织校监会成员参加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知情权。校监会可列席涉及学院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及其它事关学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有权了解学院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教职工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其他职责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调查权。校监会就监督事项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质询权。对党务、院务、财务管理事项和学院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学院领导干部作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 建议权。校监会可对学院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决策、决定提出修改建议。对校监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学院领导班子要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校监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履行监督职能,按时完成各项监督事项;

(三)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校监会工作情况;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行使职责,不干涉学院领导班子正常工作;

(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不假公济私,不滥用监督权力;

(六)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 校监会应加强与学院领导班子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学院领导班子要支持校监会履行职责,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校监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校监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如遇上述情况,可向学院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提出申诉求助,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组织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监会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网开设校务监督专栏。校监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补贴,根据其工作考核情况,对监督作用发挥明显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当情况发生变化,由校监会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报学院审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学院各部门、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