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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09 】

为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办法》,结合全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加强组织领导,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经过努力,到2017年,全省教育系统反腐败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更加有效,廉政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高,消极腐败现象有效遏制,党风政风、教风学风进一步好转,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增强,具有浙江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深化作风建设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作风建设的要求,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强化纪律约束,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与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严明党的纪律。认真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阵地意识,严把学校管理、宣传教育、课堂教学政治纪律关。加大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具体办法,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公车配备使用、因公临时性出国(境)、办公用房,以及财务预算、核准和报销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精简会议、文件、活动。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明查暗访,着力整治“四风”问题。对违反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实行问责。

(三)不断推进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作风建设工作责任,一级带动一级,一级管好一级,强化检查考核,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校风、教风和学风。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健全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完善联系基层、学校、师生制度。推进教育行政部门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办事服务大厅。健全落实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三、坚决惩治腐败

坚决查处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乱必治。

(一)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审查和处置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挪用、侵占、截留、虚报冒领各种教育资金的案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教育考试招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二)加强信访处理工作。加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信访处理制度,规范信访办理程序。加大信访举报件的直办、督办工作力度,认真核查处理,及时报告结果。加强网上信访举报工作,鼓励和支持实名举报,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注重掌握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约谈函询、信访谈话等方式,向本人和有关组织了解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工作。

(三)严格查办案件工作程序。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线索和案件查办报告制度。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泄漏案情的,严肃追究责任。严明办案纪律,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提高案件调查取证、定性量纪、处理执行的能力,保证查办案件质量。严格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规定和工作责任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四)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办案人员库,完善高等学校查办案件协作机制,加大对查办重要复杂案件的指导、协助和督办力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审计、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增强查办案件工作合力。深入研究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五)加大纠风治乱工作力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落实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强化教育业务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规范办学行为、纠风治乱中的作用。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教辅材料散滥、教师收受礼品、违规参与教学培训、违规招生等问题的查纠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四、有效预防腐败

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有效预防教育系统腐败问题的发生。

(一)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党员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加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从政道德、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育。把廉洁从政从教列为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廉洁从政专题学习,落实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作廉政报告制度。加强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开展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校园,创建廉政文化示范点,打造“廉政文化精品工程”。以立德树人为导向,把廉洁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法制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二)完善和落实党内有关制度。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办法,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意见征集制度;规范党务公开内容和形式,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探索建立党内事务听证、党员旁听党组织会议制度。加大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度,注重制度建设科学性。强化制度宣传解读、执行指导、评估反馈、修订完善和责任追究。完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保证制度刚性运行。

(三)规范权力运行机制。依法健全决策程序、确定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力。深入推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在高等学校二级单位和中小学的贯彻落实,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制度。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高等学校领导不得兼任下属单位领导职务。发挥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

(四)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党委无记名票决重要干部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加强对拟提任干部的廉政考察。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规范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完善取消、委托和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科学配置和依法规范职责权限。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考核评审评估项目。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高等学校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二级学院财务预算决算管理,推行会计代理制或委派制,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六)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健全廉政风险教育、权力配置制约、权力运行监督、风险预警处置、风险防控检查评价和风险动态管理机制。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制度。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巡查。加强教育系统电子监管平台建设。

(七)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预防主体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落实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把行贿档案查询作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大项目实施中的必经程序。探索开展非罪行贿档案查询和应用工作。

(八)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加强和改进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招生录取、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科研项目资金、学科(专业)建设经费、职称评聘、教师招聘、教育惠民政策实施、经营性资产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教育“阳光工程”建设。推行学校建设工程政府或部门集中代建制。全面建立高等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规范校办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加强对高等学校二级学院、附属单位人财物的监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公开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九)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全面建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科研项目资金、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学校食堂财务等的审计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工程建设过程审计,深化财务收支和预算决算审计。综合运用审计成果,扩大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加大审计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成效。

(十)改进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落实党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述德、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党员干部、党代会代表列席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强化群众和社会监督。重视和发挥行风监督员、特约教育督导员、新闻媒体和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省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支持和保证纪委履行执纪监督职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履行职责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严重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部门、单位和学校,分清责任,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必须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作风建设的领导;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落实齐抓共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三)充分发挥纪委职能作用。各级纪委认真履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强化对党风政风的执纪监督,督促和推动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发挥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构的作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下级纪委、纪委书记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探索建立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考核评价机制。纪委书记不分管除行政监察、内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健全高等学校二级学院和中小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作用,加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

(四)增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合力。各级党委牵头抓总,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完善协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有序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管理监督;宣传教育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注重发挥纪律约束的作用;其他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

全省教育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结合本《实施意见》和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抓好责任分解,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